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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3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律师辩护不应定为抢劫罪,以更轻的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2012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情:2011年10月25日12时许,黄某与朋友农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石龙仔裕同集团门口,因扔饮料瓶,饮料水溅到旁人刘某身上,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当日下午17时许黄某和农某纠集阿亮等人来到裕同集团门口,将下班出厂的刘某带至工厂门外的草地上实施殴打,后手持砖头威胁刘某拿钱出来,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同月31日,深圳宝安区公安民警将黄某和农某抓获归案,并从黄某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 2011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2011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2年2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指控黄某、农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6日本律师接受黄某的哥哥的委托,依法会见了黄某,并到法院查阅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黄某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其本人也向公安在予以供认,对其辩护为无罪已不可能,只能从轻罪方面考虑。经过更深入地研究分析,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定为抢劫罪错误,而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重,抢劫罪最低为三年,而寻衅滋事罪轻则几个月重则几年。决定从轻罪进行辩护,对此当事人也同意接受。 2012年3月2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三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4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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