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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3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本案的基本情况据九龙坡区相关部门介绍: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早于2004年就开始启动。此前,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前修建,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九龙坡区政府曾多次引资改造未成。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改造。自2004年8月3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至2006年6月,该片区204家住户和77家非住宅户,除杨武一户外,均协议搬迁。杨武一家被拆迁房屋坐落在鹤兴路17号,面积219平方米,共二层,砖混结构,属营业用房。 按《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开发商确定了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即: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经评估部门确定为: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实物安置一是现房安置,地点在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安置房按建筑面积12600元/?结算差价;二是过渡安置,由开发商承担过渡期间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待建成后安置在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或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届时,斌鑫世纪城按建筑面积二层17000元/?、四层4500元/?、五层3500元/?结算差价;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负一层17000元/?结算差价。 由于杨武一家坚持要在拆迁范围内按原被拆迁房屋位置、楼层、朝向安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根据开发商此前提出的裁决申请,在召开听证会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由开发商将杨武一家安置在斌鑫城二楼,并要求杨武一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付房屋。此后,杨武仍未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此案进入司法程序。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召开司法强拆听证会后,当天合议庭下达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责令杨武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钉子户”女主人吴苹指责拆迁过程存在官商勾结,那么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存在不存在违规行为?面对网友们的质疑,新浪网联系了拆迁工作管理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任秋萍科长。其对话如下: 问:杨武夫妇被称作“重庆最牛的钉子户”,现在杨武还在危房里,对于杨武夫妇的坚持,你怎么看待? 任科长:对于合法产权在拆迁中依法得到补偿,我们是支持的,也要求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拆迁人一直愿意给予他们补偿。 问:但是,对于补偿是不是满意,在管理部门的考量范围内吗? 任科长:对于满意不满意,要看是什么要求。任何公民或拆迁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要求。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拆迁人有权利拒绝,不予考虑。 问:你觉得杨武夫妇的要求,在哪一方面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 任科长:他们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应该予以尊重。但房屋补偿的价值只能按照评估的价格决定,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补偿能够达成协议,我们也没有异议。可是,在目前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为政府部门只能支持评估的价值。 问:他们要求的补偿方式是实物安置,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要求应该怎么满足? 任科长:对于实物安置,可以根据评估,给予与旧房价值相等的新房。但他们要求同样位置、同样朝向的实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城市改造的规划方案,在他们房屋的位置,要规划一个大商场,每一层都是5000平米的大开间,也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们。事实上开发商已经给他们提供了异地现房、异地期房、项目范围内其他地点房屋等三、四处实物供他们选择。在3月初,他们对于安置地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就是因为签合同时,三个开发商中间的一方公章不在现场,才没有签。事实上,后来听证时,法院在每个环节都给予他们尊重了,三个开发商都到了现场,他们也不愿意签,不知道原因是什么。 问:现在已经超过法院规定的期限,作为拆迁主管部门,你觉得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任科长:按照程序,下一步应该是强制拆迁,这是法院的职责范围。我觉得被拆迁方应该把握住这个机会,主动拆迁和拆迁人达成协议,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觉得很遗憾。 问:在这次拆迁工作的处理过程中,你认为房管局的工作程序是不是都符合规定呢? 任科长:我们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了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对于开发商的补偿方案也按程序审核了,对于他们的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也给予了监督。我们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合法。对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长期不能达成协议,我们依法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在15天之内,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我们才依法申请司法强拆程序。我觉得我们的程序合法,是依法履职。 当然,其他有关方面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对过程无实质争议。 一.根据上述过程,我们先分析拆迁主管部门(九龙坡区相关部门)的问题。 1.按照国务院的30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为什么是市县人民政府,而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一个常识,建设部早有定论),而任科长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科长。九龙坡区政府是县级以上政府,非是市县政府。那凭什么给开发商发拆迁许可证呢?如果是依据重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那也不能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是违法的。可怕的是,近些年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谁应当优先适用?许多官员和法学专家似乎都忘记了《立法法》的规定。 2.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划内的拆迁活动有监管的权力,而该房屋被挖成了孤岛,非一日之功。谁纵容与支持开发商如此胆大妄为呢?中央的三令五申是明确的,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是什么原因让拆迁的主管行政机关失语而不履行职责呢?被拆迁人吴苹对记者说:他(其丈夫)前天上去就没有下来,下不来。开发商还挖了很多很深的沟很深的坑,把周围都封锁住。 3.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合法的依据不足。对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前提应该是补偿款足够被拆迁人能买到与被拆迁房屋相应水平的房屋。本案给予与旧房价值相等的新房之说不属实。本案中,补偿金额是令人失望的。 由此。我们应反思拆迁主管部门(九龙坡区相关部门)有否失职?为何失职? 有否违法?为何违法? 二.根据上述过程,我们分析法院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裁定如下: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并随后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 这里有三个问题没有说清楚。一是对“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的认识中,什么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什么是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肯定不是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如是开发商的合法利益.开发商赚钱多少为合法?被拆迁人要求多少为合法? 什么是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这里有立法上争论,更有法院对法律的取舍。二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尤其是行政审判)不公的质疑已经影响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本案中,如果执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有无法弥补的损失,怎么办?开发商的利益与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什么轻重不一呢?三是法院凭什么说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拆迁款买不起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水平的房屋,产权调换是从地面换成地下,这样的不公平难道可视而不见吗? 今天,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今天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都是人民。如果有朝一日,从法律上规定法院是有钱人的法院,我们再说。 三.根据上述过程,我们分析拆迁人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的《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发商确定了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即: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经评估部门确定为:平街层营业用房砖混结构18841元/?、平街层以上营业用房砖混结构3785元/?;实物安置一是现房安置,地点在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安置房按建筑面积12600元/?结算差价;二是过渡安置,由开发商承担过渡期间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待建成后安置在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或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届时,斌鑫世纪城按建筑面积二层17000元/?、四层4500元/?、五层3500元/?结算差价;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负一层17000元/?结算差价。 这里没有说当地的房价究竟是多少,但根据该方案,被拆迁人如果选择过渡安置(回迁),由开发商承担过渡期间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待建成后安置在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或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也就是说无法就地回迁。谢家湾正街艾佳沁园C栋平街层与斌鑫世纪城二层、四层、五层范围内或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负一层与被拆迁房屋肯定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否则决无纠葛。尽管媒体的报道羞羞答答,我还是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否则,被拆迁人就可能早早走了。 人生百年,实际是转眼之间。一日赚钱百元便能养家糊口,何苦要赚百万?如开发商所说的?日亏损6万,我看此言未必是真。又真的每天亏损6万,还不如不干。商人的秉性难移,总是百万想千万。若是真亏损,当恨当初决策之错,与被拆迁人好好协商,求少亏,下次再来。如纠缠于此,不如早早决断。今未决断,当有不可言之的违法之隐私。吾知之,但是以为应有壮士断腕之决心。 四.根据上述过程,我们分析被拆迁人的问题 虽然我们的法律有些苍白,但毕竟在发展之中,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并无困惑。我们为了法治的进程,无论如何应当首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可能无效,但是一定能推进法治进程。然而,本案中,没有见到被拆迁人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如重新评估,鉴定,复议,诉讼等维权的情况。 我想,在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指导下,有的问题能很快解决,有的问题迟早会解决。如果放弃法律许可的手段与权力,便是放弃自己的权利。强行对抗pk强制执行,可能成本过高。我的建议是,只要坚持原则不动摇,留得青山在,迟早有柴烧,决不蛮干。 五.我对处理该案的建议。 维护权利,应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如是争议财产权,有关部门应介入调停,使当事人求得一个共同点,矛盾很快解决,如沈阳2004年的董国明案。我与许多朋友一样,深知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性急吃不了热豆腐。 实事求实的说,重庆九龙坡区的拆迁环境比武汉好得多,至少让这个孤岛存在了这么久。而武汉的江汉区,三年前十多户被拆迁人在没有行政裁决,也没有法院裁判的情况下,上班家中无人之时,房屋被拆,家中财产至今下落不明。如果被拆迁人上访,就会关进失去人身自由的学习班,过上文革的日子。我仅是间接批评这样的违法拆迁行为,就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被告,四次去武汉应诉,虽至今未判败诉,可所费精力足是教训我:下次看见小偷,千万不要说偷盗违法,否则就可能当被告。 本案之所以出现各方都认自己合法而争执不下的局面,是一个法律理念问题,同时是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没有落实的问题,而决不是法律本身的困惑。另一方面有上下位法律自身不应有的冲突问题,更有对法律的误读。无论如何,在物权法千辛万苦得以出台的今天,强拆不可取。如同“磨坊”,从经济上算,拆一万次也应该。从民族的法治与民主进程考量,则是千万不能强制拆除!我们应当感谢重庆----这个新生的直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提供了一块试验田,也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提供了一个全民关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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