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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3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近年来,随着电力产业的飞速发展,电网建设的逐步完善,供电公司与用电用户、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以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最为突出。笔者作为实习律师有幸参与了部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材料收集与整理工作,现结合近期接触到的几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所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及法律适用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中规定的高电压是指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因它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1千伏以下电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致害人和受害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供电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分析 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公司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法人,其经营的是向用户输送电能收取电费并防止用户窃电。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主管部门,该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因此供电公司并非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关于查处窃电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的函》的解释,(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生效施行之日起,原来各级政府中实行政企合一的电力局,依法不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而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行使该项职权,电力局成为单独的电力企业。因此,供电公司只具有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对与电力生产、销售有关的公共管理责任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三、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51条之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供电设施的产权人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供电公司在应对该类纠纷时,首先应考虑的就是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问题。 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且需依靠电力设施加以输送。而电力设施一般由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四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分属不同主体,供电公司主要是作为输电环节的经营者。但是在输电环节中区分不同电力设施产权主体的依据则是产权分界点。笔者查阅了部分电力专业知识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例,认为对电力设施产权主体的认定,可以依照下列原则: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在有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和用电单位订立《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某一处T节点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尊重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按产权管理义务确认相应的责任主体。 第二、如没有协议,应根据下列标准划分产权分界点 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如电表箱导入的线和电表箱)。电表箱导出的线及用电终端,属于用户所有。 2、10千伏及以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可以依据产权归属和协议约定的管理责任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 3、35以上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第一基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 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杆的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据产权归属和协议约定的管理责任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 三、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1、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高压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高压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条件下,电力设施产权人若想免责,除不可抗力之外,受害人因有“故意”的三种情形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一种是直接故意,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伤害,例如:以触电方式自伤、自残。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受害人因盗窃电力设施而触电受伤。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低压触电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受害人和致害人具有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一因一果的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很少的,大部分是几个致害主体具有混合过错的共同侵权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供电公司首先应证明对致害的低压电力设施是否有产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其次是要证明受害人的伤害结果与其他致害人致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证明致害各方的责任后,还要综合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受害人因在高处施工不慎触电坠落致伤,供电公司在证明自身有无维护管理该低压电力设施的义务之外,更要证明受害人所受伤害是因触电还是坠落所引起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是大部分是跌落伤,触电伤很少,那么即使供电公司存在疏于管理低压电力设施的过错,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也应是造成跌落伤的其他致害主体。 综上所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主体较多,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因果关系常为多因多果,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它的多因多果特性,正确区分责任,公正处理,才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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