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发布时间:2013.10.23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矿产资源紧缺局面的加剧,争夺矿产资源占有量的政治、经济活动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为动员社会力量加入到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取得明确为“申请、批准”的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则进一步对探矿权的取得明确为“许可证”制度,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对探矿权的取得根据不同的矿种、区域、申请人,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区别许可。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是探矿权取得的唯一形式,也是探矿权人是否取得探矿权利的法律依据。 一、探矿权的法律属性 从本文的引言可知,探矿权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使探矿权人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探矿权权利行使法律规定的分析,揭示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和价值。 1、从民商法说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该法的规定看,探矿权依法取得后应当是一种符合用益物权的民事权利,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法实现民事权利的使用和收益权能,就必须体现探矿权权利设定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现实要求,进而使探矿权的权利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具有用益物权种类特性的探矿权的法律属性和物权价值。 2、从经济法说开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虽有争议但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更使其作为部门法地位的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经济法属性决定研究探矿权应当用经济法学去解析。经济法学概括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层次性,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而具有不平等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行使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上述从民法分析探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在经济法中探矿权又受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因此探矿权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均有严格的法定性、政策性,探矿权的权利实现充分体现出国家意志,权利人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3、从行政法说开 从本文的引言中已知探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因而探矿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就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样受到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影响。从探矿权权利人的主体分析,探矿权的取得在不同时期的国家经济、政策下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并非许可到任意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探矿权行政许可除依据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外,《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对一般矿种的勘查许可期限最长为三年,续期不得超过两年;探矿权的保留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可以申请延长两次。而我国目前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往往由国家法规确定,且因国家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在不断的变化,因而在续期或保留时的“法定条件和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使得探矿权人的权利因不能续期而丧失效力。 二、探矿权的经济属性 探矿权经济属性的探讨是发现探矿权市场价值的需要,只有具有市场价值的物才能使权利人获得使用和收益,从而体现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价值。 1、探矿权经济价值确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转让的价值依据则应当有适当的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是确定探矿权经济价值方法依据,依据该办法进行评估的探矿权的经济价值其实是探矿权中所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目前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价值参考。 2、探矿权市场流转的规制 作为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探矿权,使用和收益是其权利的价值所在。探矿权的使用途径只有开采,但不是所有的探矿权人都具有开采能力或开采愿意,因而市场流转就成为一种必须。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作出较为严格的条件规定。其中除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外,是否能够转让是应当得到行政机关批准。由于探矿权的许可期限较短,续期以及续期的法定条件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而在探矿权的权利流转中审查探矿权的剩余期限、续期条件、勘查程度、环境评价障碍、国家矿产政策变化趋势,成为探矿权转让时应当认真审查的内容和风险评估。这些因素是体现探矿权市场价值必须考虑的。 3、探矿权资本价值分析 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和收益权能,决定其经济价值的本质;探矿权经济价值的可评估性,决定其经济价值是可知的;探矿权的许可转让规制,表明探矿权在市场上流转是可能的。在此需要探讨探矿权的使用和收益权能经评估所确定的经济价值能否作为资本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法规定并考察探矿权的法律属性,探矿权作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可以出资作为注册资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探矿权的法律属性中我们可知,探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同时具有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又为该条例明列禁止。 (3)《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时,经批准是可以将探矿权评估价值作为国家出资的资本金,成为国家对批准企业、单位的出资的。虽然这一管理办法只是部、委规章,但在规定情形下具有法律意义,尤其是在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已经成为实质性的法定出资。这又表明探矿权在特定的企业、特定的情形,经特别的批准探矿权是具有用益物权意义的他物权,具备出资的资本功能。 (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作为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在河南省范围内应当具有约束力,依法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河南省设立企业,出资人约定探矿权人用所持有的探矿权出资时,完成法定的价值评估程序和批准程序,依法作为出资的资本应当是合法的。 三、探矿权权利行使评析 探矿权在民商法上的用益物权属性决定其具有使用和收益的功能;在经济法上的国家主导性决定其权利时刻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功能中;在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属性决定其具有特许权的法律限制。因而,探矿权的权利行使具有法定性、限定性、强制性,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法律层级和法律、法规立法的部门化倾向,都使探矿权权利行使经常出现法律或非法律障碍。 1、立法的不统一 有关探矿权的立法本文基本上都涉及到,从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在具体规定中表述、列举均不相同,这种不同从立法者的角度理解,其实质是对探矿权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探矿权的用益物权特性,决定了它是依附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性质、管理、利用往往会同时具有物权属性、国家战略考虑、管理权的行使程度、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性、部门及集团利益等等,使得不同的立法者在探矿权的取得、权利设计、权利范围、权利行使限制作出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探矿权权利的实际存在,另一方面又体现出不同管理机关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定,使得探矿权的权利行使因立法的不统一而出现权利行使效果的千差万别。 2、行政管理和执法的部门化 从立法上我们已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上位民事法律,从法律层级上应当优于各种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为重要的上位经济法律也具有同样的地位。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管理中,具体的法规、规章则是行政部门实际执行的,即使法规和规章与上位法出现不一致,行政管理部门只执行具体的法规和规章,除非这些法规、规章被废止或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这种现象与行政立法的部门化不无关系,这是因为部门立法除了加强部门权力外往往还将部门利益夹杂其中,使得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功利化,也使得探矿权的权利行使限制颇多。 3、对探矿权的认识不统一 探矿权是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上设定的权利,权利的取得需要完整的行政许可程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续期、保留等许可的短期化,使得探矿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取得探矿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投机性泛滥。这些现象充分反映出,具有管理和许可权力的部门在制定法规、规章时主要考虑的是管理者的权力,并不能充分考虑取得探矿权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投入产出的能力及周期;部分探矿权的权利人在取得探矿权时并非为真实的矿产资源的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圈占资源,投机谋利;这种现象又会导致国家不断地使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整顿矿产资源市场,使得探矿权的权利更为不稳定。 结束语:统一认识探矿权的法律属性,使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功能进一步完善;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尽快完成下位法的统一修改,使得探矿权的取得和权利行使在 统一的法制环境中;严格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扩大单位申请区块,限制投机;延长勘查许可期限给探矿权的权利人必要的投入产出周期;完善探矿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价值评估体系,促进探矿权作为具有使用和收益权能的物权价值充分实现;探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成矿集聚区划分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矿产资源集约化勘查和规模化综合开采奠定矿区建设基础;通过优化立法和执法,在合法、有序、高效、节约、充分利用资源的环境中实现探矿权权利设置的目的。 |
|||
本文共分 1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