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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8 新闻来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 |||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但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合,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变更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 乙是否有权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乙如果以甲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自己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甲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丙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只能事后向甲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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